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與本會於民國110年5月1日上午9時至12時,共同邀請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理事長及副理事長,林俊宏律師和陳奕廷律師,假本會會館講授110年度國民法官法系列課程「準備程序-兼論案件理論」在職進修講座。
林律師開宗明義講到,將來適用國民法官制度的案件被告,可能有許多是經濟上弱勢,需要仰賴法扶系統的支援,希望可以向司法院爭取,增加此部分法扶律師的酬金,畢竟國民法官案件需要辯護人短時間內全心投入,準備工作極為繁重。
林律師接下來講到國民法官法審判與通常審判的差異,因為卷證不併送,法院審理前看不到卷證,一切認事用法從法庭上才開始,沒有拿到法庭上的證據都不算數,所以法官也較不會行使職權訊問。
在準備程序後,重點就是國民法官的選任,林律師提到,可盡量要求國民法官在調查表上寫選擇答案的「原因」,利用問問題跟國民法官做觀念溝通,在拿到調查表的當下就可以開始預先選擇想選任的國民法官了。
因為職業法官和國民法官在開完庭後馬上要下決定,所以檢辯雙方在法庭上的表達變得很重要,陳述時必須要有計劃、架構,最好以白話表達,才能讓國民法官盡快瞭解案件在討論什麼,而不是要教國民法官使用法律,也就是以對於案件的理解帶出案件理論,給法官一個框架,當然同時要有證據的支持。
下半場由陳律師就國民法官法中準備程序的規定,講解實際案例的應用方式,包括起訴書要注意預斷禁止;準備程序沒有提出的證據,會直接失權效;被告是否認罪,會直接影響之後出證和方向;爭點整理是最重要的部分;有鑑定需要的話,需要在準備程序前先進行,並注意涉及死刑案件,必須全部採嚴格證明法則,不能放進傳聞證據。
審前協商沒有形式規定,檢辯方都需提出準備書狀,開示證據,並就對方的書狀表示意見。在準備程序時,要注意是否偷渡被裁定無證據能力的證據,在審理計畫訂定後,即宣示準備程序終結。
兩位律師都分享了參與多場模擬法庭的經驗談,令與會會員均獲益良多,並對於國民法官法之準備程序有更加全面性之理解。(云)